荆门:出台《办法》探索建立容错减责免责机制

“在推动重点工作、重要决策、重大项目中,因大胆履职、大力推进非主观故意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”“在招商引资、争取项目中,因工作量大,正常开支超出预算一定额度范围内的”……近日,荆门市出台《关于落实“十个区别开来”规定的操作办法(试行)》,对党员干部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规违纪情节轻微、没有谋取私利、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前提下的十种情形,可以容错减责免责。

为贯彻落实去年出台的“十个区别开来”规定,进一步营造鼓励改革创新、勇于担当作为、宽容工作失误的良好氛围,荆门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、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、《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》、《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出台了《关于落实“十个区别开来”规定的操作办法(试行)》,探索建立容错减责免责机制,激发深化改革新活力,开创荆门发展新局面。

《办法》对容错减责免责的含义作出阐释,明确坚持依法依规、实事求是、严格甄选、客观公正的操作原则,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,认真调查其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、目的、过程和后果,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,对党员干部既从严监督管理,又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各级党委(党组)负责或授权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减责免责的认定,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减责免责申请的受理和调查工作。

《办法》还对认定的结果运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。各级党委(党组)及纪检监察机关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可以容错减责免责的问题,及时予以澄清、消除影响;对诬告陷害、恶意中伤的,一经查实从严处理;对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,加强跟踪管理,教育监督。对被认定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,纪检监察机关若发现其新的违纪问题,予以严肃追责。

来源:湖北省纪委监察厅

(责任编辑 朱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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